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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4-29  供稿部门:学工处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格局,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方意愿发放到受奖励、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工处)负责组织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学生的申请、初评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社会奖助学金主要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确定资助用途,实施办法经捐赠方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面向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具体奖助对象和奖助标准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六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六)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七)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比赛等某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评选严格按捐赠方要求进行,奖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助形式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评审工作,名额按捐赠方与学校协调确定。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对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校学工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初审名单和评定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奖助人选。学校及时将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般通过财务处直接划转至学生的资助银行卡。社会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系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各系设立的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系(部)和捐助方商议确定。各系(部)在评选结束后需将受奖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工处)审查和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资奖学金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捐助方自行提供的除外);社会捐资助学金一般不发证书。证书管理由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工处)负责。

    第十四条   在社会捐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学生故意隐瞒或虚报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者,将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按照协议设立要求,对于分期发放且有复核环节的社会捐资奖助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系(部)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工处)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奖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五章 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受奖助学生应当主动与社会捐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应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系(部)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奖助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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