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

南京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0-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就读于我校的南京医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南京医科大学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注册。未提出入学申请者或审核不合格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根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超假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为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发挥考试环节在教学中的引导作用,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制定《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作出客观的综合性评价:包括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学习内容的认知、理解、记忆、掌握和应用能力的测试的结果性评价占总成绩的60-70%;通过考勤、作业与练习、参与表现等评价手段评判学习效果,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反应、认知、理解和应用水平状态的过程性评价占30-40%。其中,过程性评价中,考勤占20%,作业与练习、参与表现占10-20%。

对于各级统考课程、省级或国家级考试,最终成绩仍以卷面成绩记载,百分制计分。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于考试前两天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申请获准后可给予考后一周内补考机会一次。凡擅自缺考、请假未准或申请考试而不参加者,该课程以旷考论处,取消以后申请课程缓考及补考资格。

第九条 学生享有核查自己成绩的权利,如对分数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假期顺延)提出申请。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

第十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记分时标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考试作弊者,根据《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修免考的管理,规范管理免修免考审查工作,促进成人高等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形式的沟通,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修免考管理办法》,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二条 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考试课程按一门计算,考查课程按半门计算。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考试学期按一门计算,考查学期按半门计算。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按一门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仍有三门或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合格者,应予留级。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留级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办理转专业手续,如无相近专业可转,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学习者,可改作试读。试读者在试读期间,可以跟班学习,原不及格课程可以通过重修来完成,但试读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主动申请办理重修手续,经批准后,参加相应班级的学习和考核。试读者如在试读期间,跟班学习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应转为正式生。如试读课程考试成绩仍有不及格,也可继续试读或留级转专业,但一年内试读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门数达三门时,则作退学处理。凡要求试读或留级转专业者,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补考后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或按教务办公室通知在相应学期申请重修。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必须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自己所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在获准的同时须注销该课程的原有成绩。重修课程成绩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但可继续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参加极限补考成绩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极限补考 ”字样。

第十七条 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重修手续,并编入开设该课程的班级,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或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者,经学院批准,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学生转学、转专业申请应在每学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毕业年级的学生;

3.本科学生的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分数线10分以上;

4.已办理过退学手续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原专业与拟转入专业类别、层次不同者;

此外,申请转专业者必须出具拟转入专业的执业资格证明或单位转岗证明;转专业者必须按规定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转专业时有三门以上转入专业的课程未修,则应转入下一年级就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原专业学制两年。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需治疗休养达到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因病、事请假将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

4.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我校核实,报学院审批,由教务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持休学证明至我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能恢复学习的证明,复学申请者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复学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同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有四门或累计五门(包括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本专业学制2年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2.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3.退学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发给相关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发给相关证明。

第九章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修业年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专业基本学制2年(含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十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学校安排的一切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上课、实验、见习、毕业实习、等均应实行考勤。毕业实习期间,一律执行所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

2.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工作原因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病假必须有就诊医院证明。

3.请假审批权限为:请事、病假者,由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4.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未获批准及超假未办续假手续而不到校上课者,视为旷课。旷课者应予批准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教师、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旷课课时计算方法:业余班学生旷课课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将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严格审核请假手续,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责令其书面检查,并在年级内通报批评;累计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将参照《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做出延长察看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毕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要进行充分的教育,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慎重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应列入其档案。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校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学习情况等作出全面鉴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健康,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毕业实习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因特殊情况缺实习达该科实习总时间三分之一者,必须在毕业考试后补足实习时间,成绩合格者,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作如下处理:

1.毕业前可申请一次极限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2.毕业前极限补考不及格者或未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极限补考,如及格可发毕业证书,成绩记载上注明“结业后考”字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履行退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并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有关条款,学校制定《南京医科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