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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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9-17

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动中国药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专升本学生需持专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学历备案表),按规定日期、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须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中国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相应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提供相应证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通过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未通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学生需按规定缴纳学费,每学期及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书面请假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电子档案,统一管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专科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三年,高中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标准学制加三年,学生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课程学期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比例折合评定。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申请重修。学生缺考、旷考、考试作弊等,本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二条 课程期末考核总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课程免考可参照《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与成绩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仅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同专业内进行。要求转学者,应在一年级注册学籍后提出申请,提供证明,填写转学审批表,学校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需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或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1/3 以上,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1 年为限。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1 年。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后,就读专业近年内不再开办,也不愿意转入相近专业者;

(2)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3)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它原因,继续教育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4)学生退学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经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考核并征求学生所在教学点意见,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等称号。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甚至违法乱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奖励或记过处分的学生,学校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并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国民教育系列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和学业情况作全面小结,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学习满1 年以上,应修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开除学籍除外),作肄业处理,经学生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经学生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生在学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