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简介

发布日期:2015.9.9  供稿部门:管理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会长蒋梦麟带领一部分人去了台湾,各地组织纷纷解体,秘书长胡兰生等七人,于1950年组成代表团前往北京,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央政府决定: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搬迁北京。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这次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1950年改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多年间,中国红十字会按照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开展工作,在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外交事务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销,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
    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
    1993年10月31日,在各方面努力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从此,中国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的轨道。
    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红十字会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上的两件大事。
    1999年12月29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经报请中央编为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理顺里总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的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为法律依据,以《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为组织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由国家  主席担任名誉会长,国家领导人担任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