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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规[2012]3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其中:对实施“2+1”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实施“2.5+0.5”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县(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外合作办学超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免除。

  二、 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人社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人部函[2009]272号)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0%确定,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确定。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人社系统所属技工院校由中技班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习的在校学生执行我省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范围;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其中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 省财政分担办法

  在中央财政分担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相应标准和比例与市县财政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具体为: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对免学费资金按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标准、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核定,对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和相应资助学生比例核定。省财政分担具体比例为:丰县、睢宁、灌云、淮安区、涟水、宿豫、沭阳、泗阳、泗洪为70%;沛县、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南、淮阴、洪泽、盱眙、响水、滨海、阜宁为60%;贾汪、铜山、海安、如东、如皋、海州、清浦、金湖、亭湖、盐都、射阳、建湖、东台、大丰、宝应、高邮、兴化、宿城为50%;六合、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为40%;金坛、海门、邗江、仪征、丹徒、靖江为30%,其他市、县(市、区)为20%。

  四、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性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0〕297号)要求,切实承担和履行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不得因减免学费而降低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市、县(市、区)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核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特别要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将从2013年起,每年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系统中的数据与普通高中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定期比对查重,凡发现重复上报学籍的,在追究有关学校负责人的责任的同时,省财政将双倍扣减骗取的省补助资金。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及时维护相关数据信息。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在省财政统筹制订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的基础上,市、县财政要按照要求足额筹措落实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资金。要加强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和助学金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

  (四)建立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账户,完善监管体系。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要求,完善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学费专户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保证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各民办学校要设立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学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学校免学费外的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监管专户。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完成监管专户开设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学费结余和财政补助资金结余转入监管专户核算。确保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认真做好已收学费的退费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在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学费退还工作。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给学生。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最晚应于2012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学费的退还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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